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13年5月23日臺教高通字第1132201467號函辦理。
二、因衛生福利部自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且COVID-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後,旨揭指引配合國家整體防疫政策,自即日起停止適用;惟為維護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,學校仍需配合以下事項:
(一)教職員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傳染病,或出現發燒、呼吸道症狀時,建議佩戴口罩;健康中心(衛保組)比照衛生福利部所列指定場所(醫療照護機構)建議戴口罩。
(二)學校各室內空間、公共設施及學生宿舍請適時執行清潔消毒,並保持空氣流通。
(三)併發症(中重症)者處置原則:
1、請依衛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,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,可入校上班(課)。
2、請學校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給予學生「防疫隔離假」及教職員工「公假」,並學生請假期間不列入出缺席紀錄,亦不因此扣減其學校評量成績;另教師請假期間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,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。
三、請相關單位依據教育部來文指示辦理。
四、本案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3:良好健康和福祉連結。
五、業務承辦人:生活輔導組徐至杰教官,電話:(02)26215656分機3771。
學生事務長 武 士 戎